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丁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从2019年1月18日始至2019年2月1日止;2019年6月2日始至2019年6月16日止;2019年6月2日始至2019年6月16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10时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浦沅社区*栋***房的被害人陈某某被人以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为由,骗走人民币80余万元。经查证,上述被骗款项经多次转账,通过周某某(卡号:62284816297********)的账户,汇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及韩某某(另案处理)的个人账户内,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明知款项来源异常,仍提供银行卡收款,并分多次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分将涉案资金取现。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取款人民币17.56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取款人民币35万元。

2018年8月3日,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的被害人张某被台湾籍诈骗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冒充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骗走人民币1623682.3元,经查证,上述被骗款项通过多次转账分散至共计74张银行卡内,其中,通过周某某的账户(卡号:62284816297********)给三个银行账户转入838375元(1、转入户名韩某某,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5800001********的账户30万元;2、转入户名韩某某,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1284********的账户238375元;3、转入户名为丁某某,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5850000********的账户30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该款来源异常,仍提供银行卡收款,并在韩某某的安排下在广东省深圳市分多次将30万元取出交给韩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某某处查获银行卡26张,全新未使用的移动电话卡3张;在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银行卡68张,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卡、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取款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银行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账、套现、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6月14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