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旺,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住广昌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旺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旺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经过普宁市**街道后坛小学附近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旺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刘*旺驾驶无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16.17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被告人刘*旺到案后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相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核查;2.被告人刘*旺的供述;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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