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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8]52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初中毕业,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于2018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带回。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07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07月1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在商丘市梁园区西郊商周高速西站口东约500米310国道南侧开“高速超市”为幌子,在货车司机周某某到超市购买物品时,谎称超市物品被碰倒摔坏,让其赔偿,周某某稍有不从,刘某便朝周某某脸上打一巴掌,尔后又往周某某小肚子处踹一脚,强行劫取人民币1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在商丘市梁园区西郊商周高速西站口东约500米310国道南侧开“高速超市”为幌子,在货车司机到超市购买物品或者问路时,谎称超市物品被碰倒摔坏,让其赔偿,稍有不从,便以某胁方式强索财物,分别向周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郑某某索要人民币370元、宋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供述;2、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靳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某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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