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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4082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号,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振兴街龙逸欣都小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因与其前夫申**感情纠纷,怀疑邓**的白色宝马(BMW320Li)轿车是申**购买。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在罗平县腊山街道松岗小区小花园处发现邓**的白色宝马(BMW320Li)轿车停放在该处,遂在此进行守候,后打电话给申**,申**或不接电话或对其辱骂,被告人刘*遂于当晚21时许持砖块对该车进行打砸,致该车车身尾部、天窗玻璃、驾驶台显示屏、换挡杆等部位损毁,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43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邓**陈述;2.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3.证人申**、刘*、赵**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车辆维修发票、车辆损坏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振兴街龙逸欣都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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