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住河南省永城市**镇*街三组。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韩某某(另案处理)卖给自己的OPPOR7、OPPOR9PIUS、苹果6PIUS(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6元)三部手机没有正规手续,仍以39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许某某、韩某某证言;
3. 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4. 价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收购的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附:
1. 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
2. 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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