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住本村。2012年9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任某某(另案处理)、付某(另案处理)在无极县张村路口正无路南侧盗窃杨某某五菱单排货车一辆,被告人刘某明知该车辆系被盗车辆仍然以4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此单排货车价值3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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