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于2017年4月对还款协议书进行公证,但刘某某并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其所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相关利息,后王某某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2017年11月,王某某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对该执行案件进行立案。2017年11月2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11月27日送达给被告人刘某某,后刘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向王某某履行债务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5月2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并于当日当面送达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园拥有22套商铺,商铺每年租金收益人民币100万元左右,由刘某某控制。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共计有大额钱款人民币270余万元转入,但是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钱款转移,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兵
代理检察员:苏慧婷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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