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巷**号,现住吉木萨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 被告人刘某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在位于吉木萨尔县**巷平房的家里放置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一组八台,并雇佣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在赌博场所提供服务,为多名参赌人员上下分、收钱,期间抽头渔利146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赃146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4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辉
2020年6月30日
1、被告人刘某取保候审,住吉木萨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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