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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开涉嫌设赌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甲使用其手机组建微信群,并邀请三十余人参与,以手机游戏软件为媒介,通过从代理商手中低价购买房卡,在微信群内为参与人员开设房间,待游戏结束后由赢家向其支付房卡费的方式,组织张某某、杨某等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甲主动到丰南区公安局钱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甲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乙、张某某、杨某等证言;

3被告人刘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甲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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