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栋**门**号,现住址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7月17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寇某某(另案处理)在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治安南街交叉口,与刘某乙、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双方厮打,后刘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刘某乙捅伤,被告人刘某甲与寇某某将刘某乙的大众朗逸轿车(白色、豫C1****)部分砸毁。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毁的大众朗逸轿车损坏价值为80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 提取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敏
助 理:王彩彩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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