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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栋**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一行四人到张家界市永定城区香港城二楼一家酒吧里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刘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遂打电话给沈某(另案处理)让其拿两把刀到酒吧来。后被告人刘某某与沈某在酒吧外的电梯口附近,遇到正在等电梯被害人唐某某及其朋友,双方又发生争吵,刘某某用手中的杀猪刀刀背在唐某某的左大臂位置砍了三、四下后,唐某某跑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户籍资料;

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谢某某的证人;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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