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号,因犯抢劫罪,2002年9月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2017年11月27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殴打他人,2019年4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E****5小型轿车行驶至滑县**镇**村时撞到路边桥墩上,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驾。18时许,民警将刘某带至滑县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到医院急诊门口时刘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发生撕扯,用手将民警警帽打掉,被控制后仍用脚乱踢民警,在此过程中致使辅警牛某某脸部受伤。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牛某某左眼挫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2.被告人刘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经过,滑县交警大队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说明;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5.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