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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妨害公务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村振华街586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社会全力防控新冠肺炎期间,202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未佩戴口罩,欲进入**镇**村**超市,被在此执勤的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某、林某某等人阻拦。刘某对上述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张某某、林某某受伤。经徐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微伤。林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6月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22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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