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街道**栋**,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991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8月23 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 年6 月20 日,刘某武(已判决)向刘某双生租得揭西县龙潭镇**村**房地约20 亩的土地用于经营顺景园农庄。2016 年下半年,刘某武与被告人刘某甲合谋将承租的顺景园农庄土地出售以骗取钱财,随后伪造了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及龙跃村委会证明等材料。2016 年11 月5 日上午,刘某甲向被害人连徐某某谎称刘某武打算出售顺景园农庄的土地,并建议合伙向刘善刘某武购买,后出示虚假的转让合同书及证明材料,从而取得连徐某某的信任。后刘某甲假装与连徐某某商定合伙以120 万元的价格向刘善刘某武购买顺景园农庄的土地,并商定由刘某甲出资48 万元,并占股四成,连徐某某出资72 万元,并占股六成。连徐某某与刘某武签订合同后,连徐某某支付给刘某武40 万元,并支付给刘某甲32 万元(刘某甲谎称已为连某东垫付给刘某武32 万元)。得手后,赃款被刘某甲与刘某武主要用于赌博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伪造的证明、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收据、承诺声明、银行汇款单、证明、签订合同现场照片、租地合同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婷的微信转账记录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武、刘某林、刘某生、刘林、刘某树、刘某明、刘某钦、张某科、刘某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伪造龙跃村委会印章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刘某甲、连某东、刘某辛钦、张某甲、刘某丙、刘某武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份与被告人刘某甲结识,在交往过程中,刘某甲声称自己承包了揭西县京溪园镇甲溪村大片田联队的一片山地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9年10 月31日的经营权,并向王某某出示了深圳市**林业有限公司法人苏某某与揭西县京溪园镇甲溪村大片田联队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书,以及伪造的苏某某与刘某甲签订的桉树抚育承包合同。随后王某某与刘某甲开始就承包该片山地的经营权一事进行协商,双方最终商定王某某以人民币600000元承包该片山地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9年10月31日的经营权,其中500000元由王某某先行付给刘某甲。2018年11月16日,王某某与刘某甲在韩某甲家中签订按树抚育承包合同,同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50000元交给韩某甲,由韩某甲转交给刘某甲,2019年1月21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50000 元交给刘某甲指定的黄某某银行账户。得手后,500000元己被刘某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荒山承包合同书、伪造的桉树抚育承包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深圳市**;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韩*勇、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韩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及其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叙钊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另附材料若干,手机2部,光盘1张,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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