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住山东省烟台市**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注册成立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家居用品商行,后在红星美凯龙广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61号)租赁摊位经营。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刘某甲以销售整体家装、代买电器等名义骗取周某某、孙某某、刘某乙、某某丙、李某某、吕某某合计人民币609810元,所得款项刘某甲用于交摊位费用、还信用卡、个人欠款及生活销费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与杭州***公司授权协议到期的情况下以杭州***公司的名义,在红星美凯龙广场4楼商户内与被害人周某某签署了整体家装的《订购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被害人周某某在商场***商户内通过刷卡向刘某甲支付人民币14万元的整体家装加工款项。后被告人刘某甲未将钱款交付给代工的工厂,款项被其个人花掉,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2、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红星美凯龙广场4楼商户内,采取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刘某乙签署了整体家装《订购实木定制协议书》,并谎称能为其代买电器、地板。后被害人刘某乙多次向刘某甲支付现金共计171170 元,钱款被刘某甲个人花掉,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3、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红星美凯龙广场4楼商户内,采取上述手段与被害人骆某某签署了整体家装《订购实木定制协议书》。后被害人骆某某通过其妻子高某某的银行卡向刘某甲转账共计6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未将钱款交付给代工的工厂,被其个人花掉,后在骆某某的催要下,返还12500元,余款47500元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4. 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红星美凯龙广场4楼商户内,采取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孙某某签署了整体家装《订购协议书》。后被害人孙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甲支付钱款共计136500 元。被告人刘某甲未将钱款交付给代工的工厂,款项被其个人花掉,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5.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红星美凯龙广场4楼商户内,采取上述手段与被害人李某某签署了整体家装《订购协议书》。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甲支付钱款共****。被告人刘某甲未将钱款交付给代工的工厂,款项被其个人花掉,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6. 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红星美凯龙广场4楼商户内,以大连三元家居设计中心的名义与被害人吕某某签署了整体家装《订购协议书》,并谎称能为其代买电器。后被害人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向刘某甲支付钱款共计74640元。钱款被刘某甲个人花掉,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合同、银行明细等;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吕某某、李某某、某某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检 察 员: 唐 鸣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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