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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0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BDJ****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海鲜市场停车场路段倒车时,车尾与停车场管理员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结果为89.96mg/100ml。经查,刘某某所驾驶车辆为网约车,但被查获时并未营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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