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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四川省大英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J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道扁滘红绿灯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桂A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联系电话1814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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