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8********,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市天心区**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花园**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独自在雨花区**小区**路上的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汇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至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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