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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金塔县**园集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厂区道路行驶至金塔县中核基地大门口,保卫处保安发现后遂报警。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但刘某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刘某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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