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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火炬路5899号B16栋2单元20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冀F*****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刘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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