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邓州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22分,在G328国道新野县湍口村大屏幕路口西100米道路处,被告人刘*酒后驾驶豫R**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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