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网络有限公司社旗县******,住河南省**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上21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豫A****9号小型汽车沿**县**镇**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县**街道办事处**桥南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5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27mg/100ml;2019年12月26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检察员助理:张宏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住**县**镇**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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