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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号。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10月2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朋友刘某某等人在涟源市体育馆附近的一饭店吃饭,吃饭时刘某喝了一小瓶白酒装的郎酒。饭后,刘某驾驶湘KLQ968小型客车从涟源市体育馆开往涟源市**镇**村老家途中,途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村东泰宾馆公路地段时,被正在此路段开展查酒驾集中整治行动的涟源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论为80.2mg/100ml。经抽取刘某血样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8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酒精呼吸检测单等书证;2.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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