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业。2015年9月8日因饮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3119L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解放路锅炉厂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杜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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