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朱孔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某某路某某路口北1公里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龙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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