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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62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东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城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陕A1**C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某某西沃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血醇浓度为22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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