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2******1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二路******,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汉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3时20分,被告人刘*饮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五路交叉口时,与其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至此等候红绿灯晏*驾驶的陕A****4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经现场民警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事后找人顶包、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
2019年12月10日,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拘役刑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魏**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1******3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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