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5时40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牌四轮电动车,从泌阳县**街西头家里喝酒后前往泌阳县**镇,行驶至泌阳县**镇派出所院内,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547号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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