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刘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5时40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牌四轮电动车,从泌阳县**街西头家里喝酒后前往泌阳县**镇,行驶至泌阳县**镇派出所院内,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547号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