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皖S*****号**色**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集治安检测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15mg/100ml。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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