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8********,汉族,群众,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走到**局附近时被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含量为1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文凯
检察官助理:张皓月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顺平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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