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住陕西省汉中市兴汉新区**工地。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下午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张某及其儿子等四人在汉台区**烧烤吃烧烤,期间喝了一箱12瓶雪花勇闯啤酒。22时30分,刘某驾驶陕A*****的小型汽车,先送张某的儿子等人回**小区,然后驾车从**小区带着张某行驶至龙江办事处门口被执勤交警拦下,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执勤交警遂带其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93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的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酒精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5.血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