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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33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7年3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1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皖LQ**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高庄镇葛店矿乡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葛店矿北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2、物证照片;

3、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锋

高严桥

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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