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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宗申110型摩托车,行驶至金寨县********路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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