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200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过网络社交软件“探探”认识在广州市工作的被害人阮某豪,刘某某以“张某萱”自称,在杭州市实习的大学生,双方互加微信并发展为网络情侣关系。2019年4月25日至同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上编造其母亲生病住院、自己受伤看病、欠房租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阮某豪借钱,被害人阮某豪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方式先后给被告人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7328元。2019年9月以后,被告人刘某某先将被害人阮某豪的手机号码拉入黑名单,后停止使用与阮某豪联系的微信号。被告人刘某某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询证明等;
3.证人刘某坤的证言;
4.被害人阮某豪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