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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文某、刘某、杨某、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刘某菱,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万科公园**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路**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万科公园**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建乡**村第**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江,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瑞溪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文某、刘某、杨某、张某江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由刘某某、文某、刘某、杨某、张某江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以为他人办理贷款等为由,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虚高银行贷款利息等方式,骗取他人钱款。该犯罪团伙主要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管理层老板,第二级为中层团队长,第三级为业务员,该犯罪团伙主要由老板提供被害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并对团队长进行培训,团队长又对该团队下的业务员进行培训,监督、指导团队下的业务员利用老板提供的被害人名单,完成所谓的公司业绩,业务员则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虚高工商银行一款叫融E借贷款项目的贷款利率,使用手机给被害人在工商银行APP中的融E借贷款项目贷款成功后,冒充银行名义以收取贷款前置利息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贷款总额中被虚高利率三年的费用,业务员以此来获取公司业绩,业务员按照自己所完成的业绩获取该业绩40%的利益,团队长又按照该团队下面所有业务员完成的业绩来获取所有业务员完成业绩10%的利益,剩余利益归老板所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张某江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胡某明办理融E借贷款项目贷款,并给胡某明承诺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年利率为7.5%,杨某、张某江使用手机给胡某明贷款成功150000元后,杨某以收取贷款总额三年5.2%(承诺的7.5%利率减去被告人认为银行贷款利率2.3%所得)前置利息为由骗取胡某明的28080元,胡某明用杨某提供的一个POS机刷卡支付给杨某,该POS机系杨某同事林某军(另案处理)个人所有,后林某军将该笔钱转给杨某所在团队对应的老板刘某某,经在工商银行查询,胡某明在工商银行融E借贷款项目贷款成功150000元,其贷款期限是一年,贷款年利率4.2%至5.225%之间浮动。

2、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与其同事余某(在逃)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何某祥办理融E借贷款项目贷款,并给何某祥承诺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年利率为7%,杨某使用手机给何某祥贷款成功200000元后,其同样以收取贷款总额三年5.2%前置利息为由骗取何某祥的33840元,何某祥用杨某提供POS机刷卡支付给杨某,后将该笔钱转给杨某所在团队的团队长刘某。次日,杨某以帮何某祥贷款困难为由,向何某祥索取好处费5000元,在何某祥同意后,杨某自行登录何某祥的工商银行APP将该笔钱转走。何某祥在工商银行贷款实际情况与胡某明实际贷款情况相似。

3、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与刘某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柏某开办理融E借贷款项目贷款,并给柏某开承诺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年利率为7%,杨某使用手机给柏某开贷款成功120000元后,其同样以收取贷款总额三年5.2%前置利息为由骗取柏某开的20304元,柏某开通过自己的微信将该笔钱转到刘某的微信中去,柏某开在工商银行贷款实际情况与胡某明实际贷款情况相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文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退缴赃款凭证、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军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明、何某祥、柏某开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文某、刘某、杨某、张某江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林某军对老板刘某某、小组长刘某、以及杨某的辩认,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的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文某、刘某、杨某 、张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连生

                     

                                 2020年6月4

                                    (院印)

                              检察官助理徐珊珊

                                书记员:张元坤

附件1.五名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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