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刘某保,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被告人刘某保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保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保驾驶“斯柯达”牌蒙A**号小型轿车,沿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达尔罕苏木哈日嘎那嘎查(县道X089线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村刘伟房东南角十字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新大洲”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物品情况;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某保持有C1型驾驶证的事实;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李某的事实;
(6)酒精呼气检测单,证实被告人刘某保与被害人曹某均未饮酒的事实;
(7)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8)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证实声像资料依法提取的事实;
(9)居民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曹某死亡的事实;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证实被告人刘某保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
(11)当事人陈述材料,证实案发的经过;
(12)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保到案经过;
(13)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具体位置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田某云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曹某驾驶二轮摩托与小轿车发生碰撞的事实;
(2)乔某峰、刘某文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被告人刘某保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某保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勘验笔录
(1)车体划痕勘验笔录,证实斯柯达牌轿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查情况。
5.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曹某的死因情况;
(2)痕迹、视频车速鉴定书,证实摩托车及小型轿车的车速情况。
6.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刘某保所驾驶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壹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锋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保现羁押于达茂联合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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