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镇平县**镇**路**排档吃饭,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被前妻父亲王某某斥责并离开。因怀恨又驾车返回**排档,并径直撞向在门口坐的王某某、侯某某等六人,导致夜市摊的人群逃窜、侯某某被撞伤、王某某遭碾压,杨某某家玻璃门及夜市摊的部分凳子、餐具被撞毁。
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肋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肩胛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物价部门鉴定,杨某某家被撞毁的玻璃门、座椅、餐具等损失共计682元。
案发后,刘某某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侯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侯某某损失共计五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诈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镇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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