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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栋**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KTV内,介绍两名陪酒女给在KTV消费的顾客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获利160元。后民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某某酒店1106号、1108号房间将卖淫嫖娼人员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嫖客张某某、冯某某,卖淫女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光军、李明江

王小华、母承德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1300787*****。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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