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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从上海返乡回到金寨县天堂寨镇以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曾经在上海“西部香港城”工作时留存的嫖客及卖淫女联系方式,为嫖客及卖淫女牵线搭桥进行介绍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昵称为“预约刘谦15821273576”的微信号与嫖客张某某联系,介绍卖淫女丛某在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2795号大上海国际花园酒店公寓2楼224室为张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刘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某嫖资2000元后,用支付宝支付丛某120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2、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昵称为“预约刘谦15821273576”的微信号与嫖客徐某联系,介绍卖淫女邓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新湖明珠城一期35号2003室为徐某提供卖淫服务。刘某通过微信收取徐某嫖资2000元后,用支付宝支付卖淫女邓某某嫖资1500元,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2019年12月4日,刘某被抓获归案,次日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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