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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31号 

告人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3241999042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镇平县**。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5时39分许,被告人刘*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镇平县杏山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杏山大道康桥公馆门前处时,与行人张*敏相撞,造成张*敏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敏的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刘*驾驶车辆类型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124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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