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深柳镇**小区出发驶往深柳镇安乡大桥。8时35分,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路**车行门前路段时,因刘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对道路动态状况估计不足,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到由南往北步行在人行横道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五万四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想报案,但不知道报案电话,在知道他人已经报案后,刘某某自愿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后因要及时抢救被害人而前往医院,到医院后,也自愿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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