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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现住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9时50分左右,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沈环线沙岭镇沙岭小学西侧150米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K****0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梁某甲当场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梁某甲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中国移动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通话记录、《辽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0566号)、《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辽)公(刑)鉴(法医)字【2020】1052号、《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襄鉴【2020】检验鉴字第265号);

5.勘验笔录: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大伟

检察官助理:沈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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