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院**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阳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阳某甲、阳某乙、刘某丙、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伙同阳某甲、阳某乙、刘某丙、刘某甲虚构 “旺德福”投资理财平台,以高额返利诱骗客户到该平台投资,待客户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将平台关闭,卷款消失。通过该方式,被告人刘某乙、阳某甲等5人先后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段林涛等9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伙同阳某甲、阳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又虚构了 “众一控股紫台”投资理财平台,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等3人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田某某、徐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刘某乙、阳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QQ聊天记录、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阳某甲、阳某乙、刘某丙、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阳某甲、阳某乙、刘某丙、刘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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