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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乙、刘某甲、魏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6********,初中文化,农民,住在河南省郑州市**县**路****街区二期**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3********,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街区*期**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 2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5月份,“****”公司(经网络远程勘验,“****”APP服务器地址在***)在河南省招聘推广员,通过微信等方式招揽群主,由群主在“****”内组建亲友圈,组织玩家进入其亲友圈内赌博,被告人刘某甲被发展为下线队长,刘某甲发展被告人魏某某为下线队长,刘某甲、魏某某组织玩家以打麻将、斗地主、跑得快等方式赌博,刘某甲、魏某某从中抽头利。被告人刘某乙因夫妻关系帮助刘某甲管理下线,帮忙充值。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从中非法抽头渔利24000余元,被告人魏某某从中非法抽头渔利1389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赌博罚款票据;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游戏软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乙、魏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刘某甲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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