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郝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5********,湖南省**县人,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组,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2014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82********,河南省登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2012年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县,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2012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3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2014年4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长桥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郝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且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郝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系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多次贩卖毒品给其他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5日,刘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郝某某,刘某将毒品放置在芙蓉区西龙苑小区B24栋楼下的花坛内,郝某某自行取走;

2、2019年8月4日,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郝某某,收取毒资1000元;

3、2019年8月6日,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郝某某,收取毒资700元;

4、2019年8月7日,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郝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5、2019年8月8日凌晨,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郝某某,收取毒资350元;

6、2019年4月的一天,刘某在其租住的芙蓉区**栋**单元**房内,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张某甲,收取毒资500元;

7、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刘某在西龙苑B24栋二单元204房内,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张某甲,收取毒资500元;

8、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刘某在西龙苑B24栋二单元204房内,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张某甲,收取毒资500元;

9、2019年8月7日凌晨,刘某在西龙苑B24栋二单元204房内,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刘某乙,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8月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当场在西龙苑B24栋二单元204房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7.3克和红色药丸4.8克。经鉴定,从刘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总净重22.1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郝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郝某某系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郝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7日,郝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安排在芙蓉区西龙苑小区的花坛内,贩卖给廖某某,收取毒资700元;

2、2019年7月31日,郝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廖某某,收取毒资600元;

3、2019年8月7日,郝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廖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4、2019年8月8日15时许,郝某某在收取廖某某毒资500元后,准备找刘某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三、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共同租住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二人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刘某、李某某容留张某甲在该房内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刘某、李某某容留刘某乙在该房内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7日,刘某、李某某容留刘某乙在该房内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8月8日下午,刘某、李某某容留张某甲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204房内抓获刘某、李某某、张某甲。经鉴定,刘某、李某某、张某甲、刘某乙的尿液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中甲基安非他明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郝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涉案物品集中保管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甲、刘某乙、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郝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害人郝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郝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长桥强制隔离戒毒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