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1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在吉林省德惠市****乡****道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前****屯4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3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在吉林省德惠市**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5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乡****村5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1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9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乡****村5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5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乡****村5组,2016年6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董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巍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刘某、张某某(取保候审)、巍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某某(取保候审)、 王某某(取保候审)、王某某(取保候审)、王某某(在逃)于2018年12月10日晚10时许,在农安县****乡****村王某某家,合谋骗取尹某某钱财,与尹某某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利用内部装有感应器的骰子、背面用隐形药水标记的牌九、能看清牌九背面的标记的眼睛等作案工具骗取被害人尹某某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董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巍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董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巍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尹大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董某某、巍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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