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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曾因抢夺罪,于2015年78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路**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12时许,邓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购买价值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刘某某便叫邓某某某到钟山区水钢医院旁等待。没过多久,双方在水钢医院旁边的一个巷子里交易,邓某某递给刘某某100元钱,刘某某拿了一个用红色塑料纸包裹好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邓某某(净重0.15克),双方交易完成后便各自离开了,当邓某某走到钟山区**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20年7月14日14时许,王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价值5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某500元钱,王某某告知李某某他来不了,并让其朋友袁某某来拿,王某某把袁某某的电话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叫袁某某在钟山区茶叶林加油站等待。后李某某赶到茶叶林加油站找到袁某某,将一包外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1克)拿给了袁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没偶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从李某某手中收缴其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部,从袁某某手中提取到李某某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净重0.11克)。

经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毒品取样、称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贩卖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有立功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正贤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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