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19年5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56********,文盲,听力言语残疾,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19年5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丙在各自的菜地里打理菜地时,双方因地界纠纷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害人刘某丙丈夫)到达现场后,也参与到打架中,后被他人劝开。双方互殴中张某甲、刘某丙不同程度受伤。张某甲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第3、4、5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伴胸腔积液;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4、右前臂齿咬伤;5、原发性高血压。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丙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S5骨折。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伤情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成县人民医院心电图报告单、放射线影像报告单、CT影像报告单、调解笔录、残疾人证复印件、成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
2、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
3、证人阙某某、刘某戊、张某丙、展某某、刘某己、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王某乙、韦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刘某庚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19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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