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唐某某、吕某某、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获取利益,联系被告人刘某介绍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以从中赚取差价。后被告人刘某联系李某龙(未到案)、周某某(未到案)、李某跃(未到案)、晏某某(未到案)、颜某(未到案)到云南省安宁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查,李某龙名下办理的“**有限公司”,周某某名下办理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李某跃名下办理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晏某某名下办理的“**电子有限公司”,颜某名下办理的“**广告图文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被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出售。被告人孙某某已向被告人刘某转账140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获取利益,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郑某某及陈某(另案处理)、柳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西山区等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他人,以从中赚取差价。
其中,被告人唐某某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服装店”“**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并已将所办理的“**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通过被告人刘某出售。经查,被告人唐某某办理的“**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
被告人吕某某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商贸有限公司”“**服装店”“**化妆品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将所办理的“**商贸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等资料通过被告人刘某出售。
被告人郑某某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建材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已将上述证件等资料通过被告人刘某出售。经查,被告人郑某某所办理的“**建材经营部”对公账户已被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
陈某(另案处理)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理发店”“**五金经营部”营业执照,并已将办理的“**理发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通过被告人刘某出售。经查,陈某(另案处理)所办理的“**理发店”对公账户已被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
柳某某(另案处理)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五金经营”“**商贸有限公司”“**建材经营部”“**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并已将办理的“**商贸有限公司”“**五金经营部”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通过刘某出售。经查,柳某某(另案处理)所办理的“**五金经营部”对公账户已被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资料、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等;2.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柳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吕某某为获取利益,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自丽琼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DVD 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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