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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敲诈勒索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9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泰来县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13年6月6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富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齐齐哈市公安局龙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向泰来县公安局举报陈某甲涉黑、恶问题,同年4月初某日,刘某告知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弟弟)举报的事,并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以借钱名义向陈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00元,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3日,陈某乙分5次给付刘某人民币450,0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1.2019年4月6日,刘某以去黑龙江省公安厅举报陈某甲要挟陈某乙,同年4月10日,陈某某到刘某租住的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给刘某人民币300,000元,刘某给陈某乙出具一份300,000元借据,并将举报陈某甲的举报信交给陈某乙一份,称“这些事哪个也合不上”。

2.2019年4月15日、22日,在刘某要挟和催要下,陈某乙先后两次到刘某租住的楼房送去70,000元、30,000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据。

3.2020年3月29日、5月13日,采取同样的要挟和催要方法,陈某某通过王某某分别在泰来县**村村委会办公室,泰来县**门口给刘某共计5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20 年8月20日在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齐某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短信聊天记录、录音译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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